权益披露

根据冠君产业信托之受托人滙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及鹰君资产管理(冠君)有限公司(「管理人」)於2006年4月26日订立构成冠君产业信托的信托契约(「信托契约」)(并不时被加以修订),任何人士持有5%或以上冠君产业信托的基金单位(「基金单位」)或淡仓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均有责任向管理人及香港联合交易所限公司作出披露其於权益或淡仓中之任何购入丶撤销或变动。

阁下可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网页 获取有关披露权益的表格。香港交易所网页内亦载有填写披露权益表格的指令及指示。如阁下对填报披露权益表格或就该披露有任何疑问,请谘询阁下的专业顾问。

阁下应将披露权益表格传真至(852) 2827 1338,注明鹰君资产管理(冠君)有限公司循规经理收或电邮至 [email protected] 於管理人收到披露权益表格後,阁下将会收到由管理人发出之确认通知。

有关於冠君产业信托基金单位权益披露通知内所载之资料,将会刊登於香港交易所网页上。管理人对任何该等披露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香港交易所网页刊登或将刊登之任何披露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倘根据信托契约所规定须承担披露责任之人士未有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作出通知(不论该名人士是否基金单位持有人),管理人或受托人则有绝对酌情权就该名人士持有权益的任何或全部基金单位(「受影响基金单位」)采取以下任何或所有行动:

 

(a) 宣布暂停任何或所有受影响基金单位所附带之投票权(而当作出该项宣布後,该等投票权就冠君产业信托而言将在所有方面被暂停);

 

(b) 暂停支付任何或所有受影响基金单位之任何分派(而当作出该项暂停後,任何该等分派须保留於管理人名下之信托账户,等待如何处理有关分派);

 

(c) 自有关人士须作出披露日期起计,就未履行披露责任,每日收取最高达每受影响基金单位0.10港元之行政管理费;及/或

 

(d) 暂停及/或拒绝登记任何部分或所有受影响基金单位的过户,

 

直至已全面遵守相关通知的规定,并令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乎情况而定)满意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