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披露

根據冠君產業信託之受託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受託人」)及鷹君資產管理(冠君)有限公司(「管理人」)於2006年4月26日訂立構成冠君產業信託的信託契約(「信託契約」)(並不時被加以修訂),任何人士持有5%或以上冠君產業信託的基金單位(「基金單位」)或淡倉 (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均有責任向管理人及香港聯合交易所限公司作出披露其於權益或淡倉中之任何購入、撤銷或變動。

閣下可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網頁 獲取有關披露權益的表格。香港交易所網頁內亦載有填寫披露權益表格的指令及指示。如閣下對填報披露權益表格或就該披露有任何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專業顧問。

閣下應將披露權益表格傳真至(852) 2827 1338,註明鷹君資產管理(冠君)有限公司循規經理收或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 於管理人收到披露權益表格後,閣下將會收到由管理人發出之確認通知。

有關於冠君產業信託基金單位權益披露通知內所載之資料,將會刊登於香港交易所網頁上。管理人對任何該等披露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香港交易所網頁刊登或將刊登之任何披露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倘根據信託契約所規定須承擔披露責任之人士未有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文作出通知(不論該名人士是否基金單位持有人),管理人或受託人則有絕對酌情權就該名人士持有權益的任何或全部基金單位(「受影響基金單位」)採取以下任何或所有行動﹕

 

(a) 宣布暫停任何或所有受影響基金單位所附帶之投票權(而當作出該項宣布後,該等投票權就冠君產業信託而言將在所有方面被暫停);

 

(b) 暫停支付任何或所有受影響基金單位之任何分派(而當作出該項暫停後,任何該等分派須保留於管理人名下之信託賬戶,等待如何處理有關分派);

 

(c) 自有關人士須作出披露日期起計,就未履行披露責任,每日收取最高達每受影響基金單位0.10港元之行政管理費;及/或

 

(d) 暫停及/或拒絕登記任何部分或所有受影響基金單位的過戶,

 

直至已全面遵守相關通知的規定,並令管理人或受託人(視乎情況而定)滿意為止。